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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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

行政程序法

第15條:委任及委託

A.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B.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C.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16條:公權力之委託

A.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B.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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