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07~108條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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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07~108條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A)  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B)  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A)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B)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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