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公示送達(要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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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公示送達(要件)

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公示送達(要件)

A. 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78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B)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C)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B. 職權為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78Ⅱ、Ⅲ;§79)

(A) 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
      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B)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
     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C) 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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