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聽證-進行:當事人權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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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聽證-進行:當事人權利

行政程序之聽證-進行:當事人權利

(1) 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61):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2) 聲明異議 (行政程序法§63):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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