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代理人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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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代理人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代理人

1. 代理人之委任 (行政程序法§24)

(1)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2)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3)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4)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5)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2. 代理人之職權 (行政程序法§26)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3. 複數代理人 (行政程序法§25)

(1)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2)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3)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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