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事實證據的調查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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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事實證據的調查

行政程序之事實證據的調查

(一) 職權調查

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採職權調查主義,不受行政程序當事人主張所拘束影響,得本於職權而為之。但無論是有利當事人之證據,或不利當事人之證據,行政機關皆應調查之,始不違反有利不利應予注意原則,此於行政程序法第36條中亦有明文。

(二) 協力義務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請求當事人或第三人協助,亦可選定鑑定人為鑑定,或是實施勘驗,行政程序法第37條至第42條中均有規定。

(三) 全部事實及證據均應斟酌 (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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