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之範圍
作者:陳文欽
(一)不動產
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
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
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
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五)備註
1.動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
2.非公用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
3.上述所指取得之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應分別依有關法令完成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
4.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由管理機關辦理
5.依規定取得動產與權利之產權憑證,由管理機關保管;有價證券則應交由當地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
6.國家接受捐贈之公用財產,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下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國有財產
1.公用財產
(1)公務用財產
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2)公共用財產
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3)事業用財產
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2.非公用財產
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上述第二點所定範圍以外之下列國有財產
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軍品
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
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
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
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
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
凡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為收益或處分時,均依公營事業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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