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罰(三)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行政罰(三)

概念與定性

(二)行政罰法之定位
1.立法理由
本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制定共通適用於各類行政罰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期使行政罰之解釋與適用有一定之原則與準繩。為明確其適用範圍,爰於首條明定,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始有本法之適用。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
2.性質
(1)兼顧實體法與程序法
行政罰法不僅為一部實體法,更有其他行政罰之程序規定,因此兼顧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性質。
(2)兼顧普通法與特別法
A.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B.從前述條文來看,立法者應是將行政罰法定位成普通法,當其他特別法有特別規定時,則再優先於普通法,也就是行政罰法適用之。
C.惟行政罰法關於程序之規定,其實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所以行政罰法究應為普通法抑或是特別法,因分成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兩部分認定,行政罰法中的實體規定應為普通法;而程序規定則應為特別法。
(三)行政罰概念之區辨
1.與行政執行之區辨
行政執行係對未來人民應履行之行政法上義務強制執行,而行政罰則是對於過去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懲罰,兩者區分的實益主要在於適用之法規與法理均不相同。
2.與刑罰之區辨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區別有二說,分別為質的區別說與量的區別說:
(1)質的區別說:此說認為兩者之間有本質上的區別,行政罰只是使行政運轉受到影響;但刑罰則係與社會道德普世價值完全對立,可非難性嚴重。
(2)量的區別說:此說為目前之通說,認為行政不法只是較刑事不法的可非難性較為低而已,仍皆為對法益有所侵害,因此兩者只有量的區別,而非質的區別,由行政罰法的立法,可知通常刑事處罰會更優先於行政處罰,因為兩者間僅為量之區別,擇一重評價即可。
3.與懲戒罰之區辨
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至「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性質有別,懲戒罰著重於某一職業內部秩序之維護,故行政罰之規定非全然適用於懲戒罰,從而行政罰法應無納入懲戒罰之必要。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