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不溯及既往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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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不溯及既往

1.法安定性原則之下,除了信賴保護原則以外,另一重要的子原則即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分別以不同之面向維護著法秩序的安定性,在法秩序更動之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是在避免新的法秩序回頭破壞原有的法秩序,進而破壞人民對於舊有法秩序的信賴。

2.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是指法規僅能適用在其生效後發生之事件,不能回頭適用在其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上

而溯及既往依該事件是否已終結,又可分為真正的溯及既往及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1)真正溯及既往:

新生效的法規回頭適用在過去已發生且已終結的事件,此為真正的溯及既往,原則上應禁止,因為破壞法安定性甚鉅。  

(2)不真正溯及既往:

事件從發生到終結剛好橫跨了新法規與舊法規,因此新生效的法規適用在發生在過去但尚未終結之事件,此為不真正的溯及既往,原則上是允許的,只要有適度的搭配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都不至於過度侵害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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