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解釋函令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解釋函令

意義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涵攝者,類型不一。

定性

原則上來說,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即為已足。

變動之影響

針對同一法規之解釋函令有時會因為時代社會之更迭而有所變動,當前函釋和後函釋存在時,應適用何者?
原則上來說前函釋並非即因後函釋存在而當然錯誤,只有當前函釋確實違法且損害人民權利時,才會認為應以後函釋為主。因此原則上,後函釋並不會當然影響前函釋之適用。
釋字第287號理由書(部分內容節錄):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對同一法規條文,先後之釋示不一致時,非謂前釋示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主管機關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經行政訴訟判決而確定者,僅得於具有法定再審原因時依再審程序辦理;其未經訴訟程序而確定者,除前釋示確屬違法,致原處分損害人民權益,由主管機關予以變更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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