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源之成文法源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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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源之成文法源

1.憲法


憲法為國家最高位階之法,自然有拘束全國上下之效力,行政權之作用自然也在其內,憲法自然應為行政法之法源,此係應當之理。


2.法律


除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形式意義的法律以外,亦包含其他有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規制的實質意義的法律,例如:經法律授權再訂立之法規命令等。


3.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職權命令。


4.地方自治規章(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為水平的權力分立重要的一環,在一定範疇之內,地方自治團體享有一定的自治空間,並可訂立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 。


5.國際法


(1)國際條約涉及國家重要事項及人民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者

經立法院審議之後,效力等同於法律之位階,自得為行政法之法源。


(2)相關實務見解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文:「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3)適用之理論


國際法得否作為行政法之法源,有一元論及二元論之不同說法,而我國目前係以二元論為主。
A.    一元論(直接適用說):
認為國際法體系和國內法體系是同一體系,並無國家之界線,國內自然可援引國際法作為法源之基礎。
B.    二元論(間接適用說):
認為國際法體系和國內法體系是不同體系,若要使國際法成為法源,必須透過上述經立法院審議或是制訂國內法規(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後,方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我國現行係採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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