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關係(四)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法律關係(四)

消滅

1.因法律關係主體或標的物消失而消滅
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如具有一身專屬性則會因主體死亡或解散而消滅;若係基於一定標的物而生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當該標的物滅失時,法律關係自然亦隨之而消滅。
2.因有法效規制作用的行政行為而消滅
(1)因行政處分之作成
行政處分本即有使公法上權利義務產生變動之效力,除了使法律關係發生以外,自然也得使法律關係消滅,例如:為了廢止一先前之合法行政處分而作成的行政處分、為了撤銷一先前之違法行政處分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2)因行政契約之解除
行政契約的締結是該法律關係之基礎時,若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取得解除權並解除契約,因法律關係之基礎不復存在,連帶的使原本存在此之上的行政法法律關係亦隨之消滅。
3.因履行而消滅
(1)因行政執行而完成義務之履行
針對公法上之義務可強制執行,經執行過後,義務則視為已完成,該義務亦隨之消滅。
(2)因履行行政契約之對待給付
行政契約雙方間往往有多項對待給付關係存在,每一筆履行都會使該對待給付之義務與相對得主張之權利消失。
4.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1)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2)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