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之概念要素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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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之概念要素

行政機關之概念要素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就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所作的定義來看,行政機關的要件應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1.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由於行政主體本身並沒有形成意思之能力,因而不具備行為能力,故須透過意思機關代其為之。因此行政機關應以自己名義,對外發生法律關係 。

2.從事公共事務:

本條所謂「從事公共事務」,應指與公法、國家有關,於行政領域中的公共事務。故行政機關應具有針對特定事物的管轄權。

3.具單獨法定地位:

指行政機關應具備獨立的編制、預算以及法律上的依據(組織法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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