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之使用

作者:郭妍

印信之使用

鐵路特考
依據:印信條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

一、印信之種類如下: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以上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二、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

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

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三、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

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四、印信、關防之製發機關: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

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二)經總統府製發印

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三)永久性機關發印

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五、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

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六、將級主管編階印信之授與:

(一)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

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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