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法總論之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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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總論之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行政救濟法總論之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當國家公權力行為之作用,致使人民權利受到侵害。人民就此對行政機關有請求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自應給予人民救濟之管道。

從權利保護的觀點出發,人民尋求救濟之目的除了權利保障之外,亦應該包含當權利侵害既已造成而無法回復時的損害填補。因此,權利保護應分為兩階段,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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