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

作者:洪正test

圖片來源

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

(一)行政契約意義

所謂行政契約,又稱公法上契約。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用以創設、變更或修改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之契約。行政契約,係我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35條所明文承認之有名行為。

(二)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行政契約既非行政處分,則行政處分所發生之效力於行政契約未必發生。可知行政契約在現行法制上無法直接成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惟作為契約關係之權利義務,雖不得依行政執行程序而實現,惟並不排除依法院之執行程序而加以完成。即若人民與行政機關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中有所謂「強制執行」約定條款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