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之定性-雙方性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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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定性-雙方性

行政契約之定性-雙方性

兩個法律主體之間皆應有意思表示

(1) 此係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最根本之差異,行政契約係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皆應作出意思表示始得成立;
     而行政處分則是由行政機關單方之意思表示作成,即可成立並使行政法法律關係發生變動。

(2) 同意、參與或協力與意思表示之區辨
     有時行政處分的作成會需要處分相對人事先申請、事中參與或事後同意等協力之要件。如何判斷相對人
     究為協力亦或係獨立的意思表示,端視相對人之決定是否得以影響整個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變動。換言之,
     當行政法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消滅或變動繫於相對人之意思時,應肯認此行政行為之雙方性,進而將其
     定位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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