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間接強制:怠金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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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間接強制:怠金

行政執行之行為給付義務-間接強制:怠金

(1)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A.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
        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B.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
        或追繳其差額。

(2) 行政執行法第31條

    A.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B.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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