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之類型-知之表示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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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之類型-知之表示

行政事實行為之類型-知之表示

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例如:

1. 觀念通知

舉凡氣象報告、政令宣導等等。

2. 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之行為。

(1)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
     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
    A.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B.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3)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
    A.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B.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
        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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