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之要素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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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之要素

行政主體之要素

(一)組織法上的授權依據(與私法人最大的不同之處)

1.民法上法人的成立並不需要法源依據。相對的,公法人須由國家或是其他公權力主體,透過公法上之依據來創設。
2.除了國家以外,所有行政主體的創設皆須要有對應的法律規範授權。任何類型的公法人都必須要有對應該公法人的法律授權(創設公法人的法律依據,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法規範賦予其法人格(公法上之法人格)。

(三)本於其獨立之法人格,在被賦予的權利能力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1.就自治權而言,於其自治範圍內可以享有獨立的預算、人事等等權力。
2.而就公法人的監督機關而言,只能對公法人的自治範圍內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不能為「合目的性審查」。

(四)具備公益屬性,以完成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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