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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作者:洪正test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1.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2.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權法第30條第2項)。
3.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1條)。
4.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
5.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3條)。
6.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著作權法第34條第1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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