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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情形
作者:洪正test著作權法之重要規定-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
1.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2.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3.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4.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5.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6.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7.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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