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不當利益之追繳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復工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
罰則之附論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興建公共設施應注意事項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各單位使用農田水利設施
興建公共設施時,應由興建單位提出位置圖及設計圖協商有關水利會後辦理,並應恢復原狀,及原有功能。(第44點)
(二)注意事項
興建之公共建設 |
應注意事項 |
橋涵(第45點) |
1.原則上應採用橋樑方式。 2.如限於地形得採用箱涵,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橋涵設計斷面不得小於計畫通水斷面。 (2)橋樑桁底與渠道最高計畫水位間應保持適當之出水高度。 (3)橋涵出入口應加設漸變段及施設安全措施。 (4)橋涵設計圖應表明與農田水利設施縱橫斷面關係。 (5)其設計所需資料由有關水利會提供。 |
電力、電信架空、地下纜線及其支柱架(第46點) |
1.施設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不得影響渠道通水及維護管理堤防之安全。 2.架空纜線與渠道堤頂淨距須保持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3.施設地下纜線穿越渠道時應在渠道左右側豎立標示,其纜線與渠道底之淨距須保持在一公尺以上,如遇特殊情形時,得協調辦理。 |
架設輸配水管及施設輸配油氣管線(第47點) |
1.由地面跨越者:依照第四十五點橋涵施設原則辦理,其管墩不得設在堤頂上。 2.由地下穿越者:依照第四十六點第三款地下纜線施設標準辦理並在渠道底以下部分儘量避免有接頭。 |
(三)在水利會灌溉或灌排兼用渠道施工時
應配合水利會斷水期間辦理。在排水系統施工時應選擇在枯水時期辦理,如無法在此期間施工者,興建單位應備臨時措施計畫。(第48點)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