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損郵票、明信片、郵簡之失效 

作者:陳奇澤&程湘

汙損郵票、明信片、郵簡之失效 


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亦同。

郵件遞送及管理

一、不得拒絕義務  (郵政法第19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  (郵政法第21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設置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收取郵件,並應得其所有權人或其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三、投遞與退還  (郵政法第22條)

(一)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24條或依第48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二)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四、收件人多數時投遞  (郵政法第23條)

(一)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
(二)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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