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之副本
作者:郭妍文書有分行之必要者儘量利用副本
避免重複辦稿。使用副本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理之案件,主體機關或通案分行之機關用正本,其餘有關聯或預計將有同樣詢問之機關用副本。
(二)收到其他機關來文,一時未能函復,須向其他機關查詢者,可將查詢行文之副本抄送來文機關。
(三)副本除知會外,尚須收受副本機關處理者,得於文內加敘請就某一事項予以處理之字樣。
(四)因緊急情況越級行文時,得以副本抄送其直屬上級或下級機關。
(五)附件以正本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
(六)已抄送副本之機關單位,如其後續來文,內容已在前送副本中列明者,不必答復。
文書保密
一、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外,依本手冊辦理。
二、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三、一般公務機密
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
四、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
依第一點第2項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項之具體範圍。
五、核定機密文書
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等,應依相關保密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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