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向交通部報備事項)
作者:陳文欽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
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
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
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本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及專用鐵路機構應定期向交通部報備,以利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民營鐵路經營資格)
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一)本條規定
民營鐵路之經營方式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以便於管理。
(二)民營鐵路之資本較小
不宜加入外資,否則極易產生路權方面的流弊,而被外人把持。
第三十四條 (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本條規定之含義為: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之員工應以中華民國國籍為限,如須聘僱外籍員工,則須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三十四條之一 (列車駕駛人員資格)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
民國九十五年新增。
(二)高速鐵路因屬於民營鐵路系統
為有效監督民營鐵路機構對列車駕駛人員之專業訓練,以增加民眾對民營鐵路信心,因此增加有關民營鐵路駕駛人員之任用需經交通部檢定發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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