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退休與強制退休之規定
作者:陳文欽
(一)自願退休
各機關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1.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2.服務滿二十五年
(二)強制退休(命令退休)
1.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年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
2.依前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各機關應請其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退休生效日之確定
1.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2.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四)拒絕辦理退休
工友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服務機關應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二、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者
1.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本餉或年功餉及本人實物代金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2.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3.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者
1.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其適用該法前後之全部服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畸零月數依比例計。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2.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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