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命令之意義-二分法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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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命令之意義-二分法

職權命令之意義-二分法

(1) 行政法學理上發展至今,基於人權保障之考量,原則上已採二分法,僅允許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兩種類型,
     原則上法規命令即是要求當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則為法規命令,應有法規之授權,不得以職權創設,
     若以職權創設則僅限於效力及於行政內部之行政規則。

(2) 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
     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
     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可知明確採二分法,因此,職權命令應已逐漸成為過去歷史時代的產物,漸
     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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