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工程師任用資格

作者:洪正、陳雲飛

主任工程師任用資格

主任工程師(第19條):

一、具備前述

總幹事、專門委員資格者。

二、經農田水利會

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組室主管(第20條):

一、應考量

其領導能力。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一年以上、相當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四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六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三、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

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備註:

所稱「相關職務」,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職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任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第21條Ⅰ):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一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

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備註:

一、所稱「相關職務」

指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職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任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二、秘書之任用資格規定中所稱「相關職務」

指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工程師、管理師、秘書、專員、副工程師、副管理師或副專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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