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除去請求權-要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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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除去請求權-要件

結果除去請求權-要件

(A) 以公權力干涉人民之權利

所謂以公權力干涉人民權利者,態樣包括行政處分、事實行為、高權行為等方式進行,不包含私法作為;而干涉之標的亦不限於財產權,也包含所有法律上或憲法上所保障的各種權利。

(B) 產生違法狀態

須由積極的行政作為產生,不作為則無應回復之情況。縱然原本行政作為合法,後因其他原因(如條件成就、期限屆滿等等)導致嗣後干涉不合法者,亦得產生應結果除去請求權;反之,違法狀態嗣後合法化者,亦不得主張。

(C) 違法狀態持續中

結果除去請求權係針對行政機關不法侵害的事實,若侵害權利的行為不復存在,自無回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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