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特徵

作者:唐恩

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特徵

環境系統之法律環境因素-社會立法時代的特徵

社會立法基於社會本位的觀念,對個人的自由權利,加以若干限制,以調和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其結果造成私法的公法化,其主要內涵如下:

1. 由所有權絕對自由趨向「所有權包括義務」。其作法是在消極方面,禁止權利的濫用;在積極方面,限制所有權的行使。

2. 由契約自由趨向「契約的限制」。其作法是由個人之自由訂約趨向「團體之契約」;由形式的契約趨向「契約內容的限制」。

3. 由過失責任趨向「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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