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緒論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緒論

司法制度之意義

(一)所謂「司法制度」,係指行使國家司法權作用之法律制度。
(二)換言之,「司法制度」,乃係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就其組織、編制和職掌作成體系和運作之分工,以期有效推動司法,進而遂行國家統治權在司法部門所分立行使之司法權。

司法權之範圍

(一)「司法權」,乃係指代表國家依據法律以裁判爭訟之權力。
(二)「司法權」,為司法部門或法院所得行使之權力,舉凡:解釋法令、適用法令、審理訴訟、裁判案件等職權,均屬法院最重要之權力內容。
(三)且依憲法本文第77條、第78條以及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可知,我國現行司法權之範圍,除憲法本文所賦予之審判權、懲戒權、釋憲權、統一解釋權與司法行政權以外,尚應包括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權及違憲政黨解散權等。

司法機關

(一)狹義之司法機關
1.審判機關、懲戒機關
應係專指憲法第77條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包括:
(1)掌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審判機關。
(2)辦理公務員違法失職案件之懲戒機關等。
2.司法院
(1)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設大法官若干人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司法院院長除綜理院務外,並得行使對於所屬司法機關之行政監督之權。
(3)故司法院亦為狹義之司法機關,應無疑義。
(二)廣義之司法機關
1.則係指除前述司法院以下各級司法機關或法院以外,尚包括行使國家檢察權之檢察機關在內。
2.關於我國司法機關之組織及職權,除依據憲法相關規定以外,並分別規定於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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