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經費

作者:洪正、陳雲飛

水利經費

一、得徵收之費用

(一)政府得徵收之費用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下列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第84條)

所稱水利建設專款,指專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管理及水利事業研究發展之款項,其項目包括調查測驗、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學術獎勵、人才培育及儀器製造。(施細第61條)

1.水權費:

(1)即應向水權人徵收之費用。(施細第60條)

(2)水權費之徵收,農業工業用水以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為起點,水力用水以每秒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第85條、施細第62條)

(3)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4)由規定辦理水權登記之主管機關徵收之。(施細第60條)

(5)辦理水權費徵收,於徵收期間,應辦之展限或變更或消滅登記,其尚未辦理或辦理未竣者,其當期水權費,仍按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徵收,俟登記完成後下期徵收時,始按新登記辦理。(施細第63條)

2.河工費:

(1)即應向來往船舶按季或按次徵收之費用,但不包括渠化水道之過閘費。(施細第60條)

(2)政府因辦理及維護內陸通航水道及其港埠工程,得向通行之船舶徵收河工費。(第86條)

(3)其徵收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訂定之。

3.防洪受益費:

(1)即應向防洪受益人分期徵收之費用,包括防洪工程建設費及維護費。(施細第60條)

(2)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第87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