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調查與處置:調查方式

作者:洪正test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調查與處置:調查方式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調查與處置:調查方式

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述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1. 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2. 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3. 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4. 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5. 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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