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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申訴與調解:小額消費爭議之處理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申訴與調解:小額消費爭議之處理
1.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
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消費者保護法第45-4條第1項)。
2. 前述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45-3條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之法律效果(同條第2項)。
3. 當事人對前述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
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5-5條第1項)。
4.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同條第2項)。
5. 前述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45-4條第3項)。
6. 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同條第4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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