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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特種買賣:通訊交易
作者:洪正test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特種買賣:通訊交易
1. 通訊交易之定義: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
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
2. 關於通訊交易之解除契約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1) 解除權之發生:不願買受,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A. 19條第1項新增但書: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B. 立法理由指出,為衡平業者及消費者之權益而新增但書之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例外之情形。
(2) 解除權之行使:收到商品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方式為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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