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特種買賣:契約解除之效力

作者:洪正test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特種買賣:契約解除之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特種買賣:契約解除之效力

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買賣契約一經解除,根據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企業經營者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即指企業經營者應該退還貨款予消費者,以回到雙方未有交易前之狀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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