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詞定義(道交條例第3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用詞定義(道交條例第3條)

名 詞

定    義

道路

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車道

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人行道

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

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標誌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標線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號誌

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車輛

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

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臨時停車

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停車

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通行 (道交條例第4條~第7條)

(一)有關道路路況資訊之提供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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