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統一用字表

作者:洪正、陳雲飛

法律統一用字表

中華民國62年3月13日立法院(第一屆)第51會期第5會議及第78會議第17次會議認可

用字舉例

統一
用字

曾見
用字

說  明

公布、分布、頒布。

 

徵兵、徵稅、稽徵。

 

部分、身分。

 

帳、帳目、帳戶。

 

韭菜。

 

礦、礦物、礦藏。

 

釐訂、釐定。

 

使館、領館、圖書館。

 

穀、穀物。

 

行蹤、失蹤。

 

妨礙、障礙、阻礙。

 

賸餘。

 

占、占有、獨占。

 

牴觸。

 

雇員、雇主、雇工。

名詞用「雇」。

僱、僱用、聘僱。

動詞用「僱」。

贓物。

 

黏貼。

 

計畫。

名詞用「畫」。

策劃、規劃、擘劃。

動詞用「劃」。

並。

連接詞。

聲請。

對法院用「聲請」。

申請。

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關於、對於。

 

給與。

給與實物。

給予、授予。

給予名、榮譽等抽象事物。

紀錄。

名詞用「紀錄」。

記錄。

動詞用「記錄」。

事蹟、史蹟、遺蹟。

 

蹤跡。

 

糧食。

 

蒐集。

 

菸葉、菸酒。

 

儘先、儘量

 

麻類、亞麻。

 

電表、水表。

 

法律統一用語表

統一用語

說    明

「設」機關

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

「置」人員

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

「第九十八條」

不寫為:「第九八條」。

「第一百條」

不寫為:「第一○○條」。

「第一百十八條」

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自公布日施行」

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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