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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種類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三)強行法與任意法:
以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為區別標準。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別實益,為法律效果之不同。
(四)公法與私法:
以法律關係的性質作為區別標準。公法與私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法院審判管轄及司法程序的不同。
(五)實體法與程序法:
以規定法律關係的實體內容或實現實體內容的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區別實益,為修法後新法可否適用於舊法時期的法律關係乃有所不同。
(六)原則法與例外法:
以法律規定事項是否為一般原則性規定為區別標準。
(七)母法與子法:
以法律的產生關係作為區別標準。
(八)固有法與繼受法:
以法律的來源作為區別標準。
(九)國內法與國際法:
以法律適用之主體及範圍作為區別標準。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別的實益,在於二者相互牴觸時,何者具有優先效力。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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