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之應用

作者:陳文欽

檔案法之應用

鐵路特考

1.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法§17)。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檔案法§19)。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檔細§17)。

2.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機關得拒絕申請(檔案法§18):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3.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

應載明下列事項,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檔細§18):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    申請項目。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    檔號。
(6)    申請目的。
(7)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8)    申請日期。

4.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

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檔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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