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制裁-刑事制裁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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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制裁-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即刑罰。

(1)主刑(刑法第33條):如死刑(生命刑)、無期徒刑(自由刑)、有期徒刑(自由刑)、拘役(自由刑)、罰金(財產刑)。

(2)從刑(刑法第34條):

A.褫奪公權:
剝奪犯人享有公民權之資格,褫奪公權係指褫奪下列資格(刑法第36條):

(A) 為公務員之資格。

(B)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 沒收:
如: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

C. 追徵、追繳或抵償:
如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3)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處分:按刑法第86條規定,對象為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或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B. 監護處分:按刑法第87條規定,因第19條第1、2項和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C. 禁戒處分:對象為施用毒品成癮者或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

D.強制工作處分:對象為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E. 強制治療處分: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之行為,致傳染於人者,得令入相當場所,強制治療。

F.  保護管束處分:對象為代替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

G.驅逐出境處分:對象為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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