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除斥期間"之解釋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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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除斥期間"之解釋

民法之"除斥期間"解釋

1.意義:
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不決,進而影響法安定性,除了消滅時效之設計,尚有除斥期間之規定,與消滅時效不同在於,除斥期間之客體係形成權,而非請求權,立法精神係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不同於消滅時效係為了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2.期間經過之效力:
不同於請求權在時效消滅後,義務人僅取得時效抗辯權,形成權在除斥期間經過後,其權利即當然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主張。

3.法律規定例示:

(1)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
民法第88條及第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91條)。

(2)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
民法第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3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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