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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會|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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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利益之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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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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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之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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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公文
作者:洪正、陳雲飛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書函:
(1)於公務未決階段
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2)代替過去
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開會通知單:
召集會議時使用。
3.公務電話紀錄:
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4.手令或手諭:
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簽:
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報告:
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箋函或便箋:
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8.聘書:
聘用人員時使用。
9.證明書:
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證書或執照:
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11.契約書: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提案:
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紀錄:
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節略:
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說帖:
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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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