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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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法律行為之標的可能、確定、合法+意思表示健全

2.特別生效要件:
例如附條件或期限之法律行為,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屆滿始生效力。

3.有關法律行為之標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始生效力:
標的需可能、確定、合法。

4.法律行為無效之態樣:

(1)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1條)。

(2)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

(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3條)。

5.暴利行為之法律效果: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7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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