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親屬

作者:陳仕弘

民法親屬編之親屬

親屬之意義

血親、姻親、配偶的總稱。

親屬法之意義

規定血親、姻親、配偶間身分關係及其權利義務的法規。

親屬之定義及算法

親屬之分類,以有無血緣關係為區分,可分為血親、姻親,再以血緣傳承直接與否又可分為直系、旁系。
依民法親屬篇規定,血親親等計算方式如下:
1. 直系血親:
(1) 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2) 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
2. 旁系血親:
(1) 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2) 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例如計算自己與阿姨親等時,先由自己數至同源之外祖父,再由外祖父數至阿姨,故自己與阿姨是三親等之旁系血親。
3. 姻親:
(1) 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2)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兄為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則自己與兄之妻(大嫂)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3)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自己與妻為配偶,妻與其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則自己與妻之祖父為二親等之直系姻親。
(4)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等。如妻與其兄之妻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自己與妻之兄之妻亦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

親屬關係之發生與消滅

1. 血親關係:
(1) 自然血親:
因出生、認領、準正(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而發生。
因死亡而消滅(即不得由血親之一方自由意志除去)。
(2) 法定血親(擬制血親):因收養而發生。因死亡、終止收養、撤銷收養等而消滅。
2. 姻親關係: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民法第971條)。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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