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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親屬會議-會員限制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親屬會議-會員限制
1. 資格限制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民法第1133條)。
2. 辭職限制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民法第113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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