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親權的種類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親權的種類
(1) 保護教養
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
(2) 懲戒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1085條)。
(3) 代理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
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86條)。
(4)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民法第1088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