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親權的種類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親權的種類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親權的種類

(1) 保護教養

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

(2) 懲戒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1085條)。

(3) 代理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
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86條)。

(4)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7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民法第1088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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