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

(1) 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

(2) 認領(任意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1066條)。

(3) 認領之擬制(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1066條)。

(4) 認領之請求(強制認領)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1067條)。

(5) 認領之效力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1條及第1055-2條之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9-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