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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一:婚生子女
作者:洪正test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一:婚生子女
1. 婚生子女之意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民法第1062條)。
2. 婚生子女之推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1、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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