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一:婚生子女

作者:洪正test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一:婚生子女

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之一:婚生子女

1. 婚生子女之意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民法第1062條)。

2. 婚生子女之推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1、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